勞教制度的終結
  撰稿/夏佑至
  2013年的最後幾天里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,宣佈廢止勞教制度,所有正被勞教的人員,解除勞教,剩餘期限不再執行。這距離2013年初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宣佈暫停勞教制度,已過去近一年時間。在此期間,對勞教制度何時廢除,如何廢除,勞教制度是否會變相存在,甚至是否真的會被廢除,各界猜測不斷。直到12月,各地紛紛關閉勞教機構,釋放在教人員,疑慮才逐漸消散。
  這是大多數人樂見的結果。中國政府履行了政治承諾,廢止勞教制度,牽涉到幾十萬在教人員的命運,絕非枝節小事。對此,我們除了持歡迎、肯定和贊賞的態度,也有必要回顧、梳理勞教制度的歷史,回溯近年來中國社會關於勞教制度的爭議,特別是那些產生了很大社會影響的案例,以及各種社會力量為限制乃至廢止勞教制度所作的努力。我們有必要弄清勞教制度之所以發生並長期存在的原因,以及勞教制度在現實中的運行邏輯,才能真正理解,為什麼今天要廢止勞教制度,以及為什麼今天能夠廢止勞教制度。
  1957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》,啟動勞教制度,1979年,全國人大常委會又批准《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》,繼續保留這一制度,此後數次出台各類規定,擴大其適用範圍。不管何時,勞教制度的要旨,在於不經司法程序,由警察機關主導做出決定,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乃至強制勞動。由於定性寬泛模糊,早期的勞教有很強的政治性,一年內就勞教近百萬人次,後來更成為政治鬥爭的工具,各地大辦勞教,甚至連公社和生產隊也可以辦勞教場所,由於沒有時間限制,最長勞教時間達20多年。1979年規定的勞教時限從1年到3年不等,甚至可以延長至4年。重覆勞教的案例比比皆是。
  1990年代以來,中國的成文法律體系日漸完善,勞教制度也因此成為爭議焦點。就其出發點而言,勞教制度與執政黨建設法治國家的承諾嚴重不符;就實施方式而言,勞教制度與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《刑法》、《行政處罰法》、《行政強製法》、《立法法》乃至《憲法》,存在嚴重衝突。在實際運作中,前者架空後者,是屢見不鮮的現象。法律界多年通過體制渠道,呼籲廢止或修改勞教制度,但到21世紀的第一個10年中,這類呼聲還極少得到正面回應。
  也正是在這10年裡,勞教制度逐漸進入社會輿論的核心地帶。各地政府對公民實施勞教的理由不一,涵蓋範圍寬泛,警察機關有巨大的裁量自由,導致濫權現象普遍存在。這違背了權力制衡的政治學原理,不符合公開、透明和程序優先的現代法治精神。在公法領域,權力制衡與程序優先,是這些年來中國輿論念茲在茲的兩大取向。
  近年來,勞教制度愈發畸形發展,進一步成為各地政府壓制社會異議的工具,成為製造和激化社會矛盾的重要誘因。特別是地方政府在信訪排名考核的壓力下,利用勞教制度壓制民眾上訪行為,勞教訪民的現象屢見不鮮,爆發一些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案件,如江蘇常州以在北京期間乘坐公交車沒有買票為由,將三名訪民勞教一年,湖南永州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為由,將訪民唐慧勞教一年半,等等。
  更值得警惕的是,薄熙來去職被訴之後,重慶當地陸續有勞教案件進入覆議和訴訟階段,其中披露的案情表明,勞教制度曾被一些地方系統化地用於壓制、打擊和懲罰反對意見乃至不同看法。所謂“方竹筍案”、“彭洪案”、“謝蘇明案”和“任建宇案”,以及這些案件當事人在申訴過程中的遭遇,普遍地反映出勞教制度的極度扭曲,並且在事實上製造了廣泛的“寒蟬效應”。這使得社會失去了糾正矯治不正當現象的可能性。
  此後,廢止勞教制度的呼聲漸高。法律界不再限於從法理上闡釋廢止勞教乃應然之事。通過一個個具體的訴訟,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,廢止勞教制度乃勢所當然,不得不為之事。
(編輯:SN05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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